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92号)和《海南省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琼港航发〔2023〕1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的品质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状况,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促进洋浦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我局将集中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本次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还有是不是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船舶违规超营业范围经营问题。
1.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我局(一式两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证》即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的经营者,应提供三份)。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相关材料(附件5)。未在附件5内列明的、与经营资质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我局会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要求不特定的企业提供。
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盖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我局会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并盖章,同时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依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我局会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是不是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
2.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
4.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办理—国际运政业务申报—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上报)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1.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附件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一式两份,附件4)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相应的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或备案记录材料,提单和自有船舶配备情况(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应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至少有一艘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材料(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上述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
2.核查结束后,对符合从业条件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我局会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盖章。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我局会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并盖章,同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请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公司银行账户信息,我局将在2023年统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发放统计调查补助款。
企业应确保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局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3年)
(此件依申请公开;联系人:刘丽香;联系电线: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zip
附件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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