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集集团(02039):海外监管公告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
原标题:中集集团:海外监管公告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 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 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麥伯良先生(董事長),非執行董事朱志強先生(副董事長)、梅先志先生(副董事長)、徐臘平先生、趙金濤先生及趙峰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光華先生、王桂壎先生及謝家偉女士。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依据《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真实的情况,特制订本《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加强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控制风险,促进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 披露信息:两地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需要持续披露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股东权益及其变动信息;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公开披露规则》中规定的需要定期信息公开披露、重大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以及可能影响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事项。
(六)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两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公开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两地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的人能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公开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公开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公开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真实的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对于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公开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两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两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两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别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的官方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或者存在别的特殊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其违反法律和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其他根据两地交易所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企业能根据两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两地交易所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如需),暂缓或者免于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积极努力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深交所上市规则》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公开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交所上市规则》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公开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偿还债务的能力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报送深交所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联交所公布的公告文稿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同时采用英文文本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两地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及两地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有关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息公开披露由承销机构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另行规定。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没办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详细情况及其影响程度。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应该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并应当按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两地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九) 公司的董事或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两地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 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协调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的分工事项,反馈两地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回复两地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亦负责董事的日常联络,承担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的起草和汇总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亦负责记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出席情况、签署会议决议等履行职责情况,并负责保管有关记录。
第五十二条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数据及与信息披露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或机制,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并将信息披露负责人员的联系资料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按中国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总裁工作报告、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主要产品产销量数据、担保、重大投资和成本情况,决算、预算和资本开支计划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临时报告事项披露的相关内容和标准。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三) 应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公告稿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两地交易所或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进行披露,或认为有必要,需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送两地交易所进行披露。在此过程中,每一个审阅和复核环节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要求,经过与管理层的沟通之后,汇集整理由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财务管理部会计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最终完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经相关职能部门复核确认并完成公司内部审核流程后,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定期报告草案及时编制完成任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最后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案以及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等披露信息文件由董事签字或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两地交易所或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如需)。并且要保证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和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两地交易所的法规、规则和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时点内完成。属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应符合交易商协会相应的时间要求。
第七十八条 得到两地交易所确认后,在两地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 A股披露信息文件发给相关媒体(如需)、上传巨潮资讯网()并需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责任人确认文件的接收完成,将 H 股披露文件上传至联交所网站(),并将披露文件上传至公司网站。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披露的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相关附件、文件审核单等)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对相关文件、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其中,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八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与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公司总部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公司总部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内部审批表,并将各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对于不按照外部监管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接受投资者调研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应对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澄清公告外,还应将其刊登于两地交易所网站(,)的指定栏目,对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影响的还应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发生需要公告的临时事项而未报告的或报告事项不真实、不完整,造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不符规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参照《中集集团责任事件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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