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性乘客预定了从西雅图飞往奥斯陆的航班,在法兰克福中转。但他却没有登上第二段从法兰克福飞往奥斯陆的航班,而是购买了汉莎航空另一架航班的机票,从法兰克福飞往柏林。汉莎航空公司称,这一行为违反了该公司的条款和协议,并要求乘客赔偿2112欧元(约合16118块钱)。
很多旅客同样对机票正确使用有疑惑和感到不解,也就是对民航法规还有不了解的地方。所以,民航法规和航空公司客规为什么需要对此类问题制定相关规定,尤其是航空公司为何需要制定这样的客规。
报道的第一则是“一位乘客因为购买了中转航班机票,却弃乘第二段航段,而被德国汉莎航空告上法庭,并索赔2112欧元。”
而另一篇则称,法国有位年轻旅客购买往返机票后,却因为证件丢失,在未使用始发程段票联的情况下,返程时却被告知该机票不能使用。
对于这一类的话题,民航业内工作人员或许并不陌生。还是那句话:民航有法规,航空公司有客规,规定是界定航空运营部与旅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共同保障飞行安全和顺利的基础。旅客按规定乘机就不会出现“人在囧途”的事。
前者的事例,常坐飞机的人可能也都知道:航空公司往往为避免大城市间旅客过于集中,航班量不足,会利用第三个航点(城市)开设相同目的地的转机航线服务。而这种转机的航线的价格往往会比直达航线更便宜,如:A-B-C比A-C直达机票便宜,有时甚至A-B-C低于A-B的价格。这当然主要是为起到疏导作用,同时也能让航班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并给旅客更多的实惠。这种“疏导+航班资源利用”票价便宜也是情理之中的。
然而,这也让一些贪图小便宜之人看到了有“机”可乘,故而有了“弃乘第二段航段”的事情发生。
而后一则据报道详细的细节内容是一名33岁的旅客,“在巴黎生活。2016年他本想乘坐法航从巴黎飞到图卢兹,但出发当天钱包丢失,没了身份证,便坐火车去了图卢兹。但后来返程当天,他收到法航通知说,自己的返程机票被取消,需要另付350欧元重买机票。该旅客被迫在朋友家过夜,耽误一天上班时间。”
首先,我们该对这名旅客所遇到的麻烦表示同情,但是,我们也要说,其实这位年轻旅客在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时,应与航空公司及时联系,并不至于去改乘火车,在机场即可补办临时相关登机手续。机票之所以被取消,也正是该旅客机票没有按顺序使用。当然,如果原机票完全未使用,只要该机票没有特殊规定,是可完全退票的,并不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如果以国内相同的事例比照来说明,下列民航法规和航空公司客规内容便是最好的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提到:“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而航空公司客规也是以民航法为依据制定的。其中有专门的“票联的顺序和使用”详细条款: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航空公司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客票的乘机联一定要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否则航空公司不予接受承运。”等内容。
当然,客规里也会提示: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航空公司联系,并遵循客票使用条件限制。
如果旅客未经航空公司同意而改变运输,航空公司将按照旅客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
很明显,旅客如果利用一些中转便宜票价“弃乘第二段航段”,不仅有违客票作为订立运输合同规定,也是不符合航空公司客规要求的。理当按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接受处理和补齐差价。
实际上,报道中提到的中转“弃乘第二段航段”的旅客,本不应被告到法院,只要根据航空客规要求“支付原票价”,也就是补齐A-B的差额即可。一般只有在旅客拒绝配合的情况下,才会被告到法院。而报道中提到柏林地方法院驳回了汉莎航空公司诉讼,但汉莎航空将继续上诉。国外的法律程序我们在此不好评判,但是,既然客规已经清楚地列出了客票使用规定,或许法院驳回的是“索赔2112欧元”的钱数认定,而不是该诉讼本身。
看到此,可能有些网友还会有疑问:航空公司的客规能够理解,但是,“票联使用”的规定未免太复杂了,其运作的意义是什么呢?
其实,关于“票联使用”的相关规定并不是航空公司要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而是根据民航运输的特殊性制定的,以保障运输顺利安全。这样的规范在实际运作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客票作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在民航法中与各条款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总体是保护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故此,“票联使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必须要按规定办理。
票联结算能够说是民航系统内的一个重要的业务体系,涉及到政府部门的管理、机票结算公司的票联交换,以及航空公司间、机票代理人、机场和航空公司财务间的机票结算核对。一张机票若有票联的缺失,或者顺序的颠倒,都会影响到最后的核对和结算正确与否。有时财务为了一张票联的缺失会层层查对,可以说费时费力,所以,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航空公司对票联的管理也是很严格的,其中也体现在客规的规定条款中。就曾有机票代理票联造假被查出的情况,所以,财务的票联核对程序也能很好的保障旅客的利益不受侵害。
航空运输是一个运营的体系,涉及到多个角度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旅客自身的利益。机票作为航空运输体系保障的合同凭证,也是旅客乘机的合同凭证,故此,旅客也有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如果是旅客自身违反了合同的相关条款,受到损失的不单单是违反者的自身利益,可能还会影响到总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其他旅客的权益。
通过上述对这两件事例分析,我们大家可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认识到民航法和航空公司客规的作用和意义。航空运输部门和旅客共同维护好航空运输服务的秩序,其实也是最大限度地在维护旅客自身的利益。这也正是民航法和相关客规条款制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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